
中新經緯3月13日電 天風證券處罰落地。
13日盤后,天風證券公告稱,公司近期收到中國證監(jiān)會下發(fā)的《立案告知書》。因公司涉嫌福建省永安林業(y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持股變動信息披露違法違規(gu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法律法規(guī),中國證監(jiān)會決定對公司立案。2026年3月13日,公司收到中國證監(jiān)會福建監(jiān)管局下發(fā)的《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福建監(jiān)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福建證監(jiān)局表示,經查明,天風證券存在以下違法事實:2021年12月31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執(zhí)行裁定書》,裁定將被執(zhí)行人蘇某旭、福建南安雄創(chuàng)投資中心(有限合伙)合計持有的41372005股永安林業(yè)股票及紅利交付天風證券抵償相關債務,并載明“上述財產權自本裁定送達申請執(zhí)行人時起轉移”。當日,天風證券作為申請執(zhí)行人簽收了上述《執(zhí)行裁定書》,其持有的永安林業(yè)股票占永安林業(yè)總股本的12.29%。
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簡稱《收購管理辦法》)規(guī)定,天風證券應當及時披露上述持股變動情況,但天風證券遲至2022年2月23日、2022年3月7日才分別向永安林業(yè)發(fā)出《告知函》《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永安林業(yè)在2022年2月24日、2022年3月9日分別披露《關于持股5%以上股東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裁定過戶的公告》《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
上述違法事實,有永安林業(yè)相關公告、法院《執(zhí)行裁定書》及送達材料、授權委托書、有關情況說明、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天風證券未及時披露永安林業(yè)持股變動信息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等規(guī)定,構成《證券法》所述違法行為。
福建證監(jiān)局決定對天風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四百萬元罰款。
福建證監(jiān)局還表示,王琳晶作為天風證券總裁,主持天風證券經營管理工作,于2021年12月31日知悉天風證券收到上述《執(zhí)行裁定書》后,未及時組織天風證券履行永安林業(yè)持股變動信息披露義務,是天風證券未及時披露永安林業(yè)持股變動信息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決定對王琳晶給予警告,并處以一百四十萬元罰款。
同日,天風證券公告稱,3月13日,公司收到中國證監(jiān)會湖北監(jiān)管局下發(fā)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經查明,天風證券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天風證券案涉股東及股東關聯人情況
案涉期間,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等,當代集團與人福醫(yī)藥集團股份公司、上海天闔投資合伙企業(yè)(有限合伙)、武漢三特索道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武漢當代明誠文化體育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為一致行動人、天風證券關聯人,合并計算所持有股份后為天風證券第一大股東。
2021年4月,上市公司文峰股份通過定增成為天風證券持股1.41%的股東。根據2021年《信披辦法》,薛某作為文峰股份控股股東江蘇文峰集團有限公司的董事長,為文峰股份的關聯人。
案涉期間,武漢商貿集團有限公司(后更名為武漢國有資本投資運營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武漢商貿)持有天風證券5%以上股份并間接控制武漢光谷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光谷融資租賃),根據2018年修正《公司法》,光谷融資租賃為武漢商貿的關聯人。此外,天風證券在2021年年度報告中將光谷融資租賃披露為關聯人。
二、天風證券為其股東或者股東的關聯人提供融資
(一)天風證券為股東當代集團提供融資
1.天風證券以自有資金為當代集團提供融資
2020年至2022年期間,天風證券在當代集團的要求下,通過子公司資金劃轉、指定投資紓困項目、私募基金產品購買當代集團或其關聯人發(fā)行的債券(以下簡稱當代系債券)以及自營部門逆回購的方式累計為當代集團提供55.02億元融資,其中天風證券已收回52.53億元,剩余2.49億元已通過當代集團破產管理人或管轄法院主張債權。
2.天風證券以管理的客戶資產為當代集團提供融資
天風證券以管理的客戶資產通過認購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為股東當代集團提供10.12億元融資;通過在一級市場購買當代系債券,為股東當代集團提供4.92億元融資;通過與2只私募基金開展當代系債券逆回購,為股東當代集團提供15.2億元融資。
(二)天風證券為股東武漢商貿的關聯人光谷融資租賃提供融資
2021年,天風證券參與光谷融資租賃增資擴股,以股權意向金名義向武漢商貿的關聯人光谷融資租賃轉款5億元,形成為武漢商貿的關聯人光谷融資租賃提供融資。目前,天風證券已收回5億元股權意向金。
(三)天風證券為股東文峰股份的關聯人薛某提供融資
2021年,由天風證券及其子公司天睿物業(yè)為文峰股份的關聯人薛某指定的相關公司提供3億元融資。目前,天風證券已收回3億元融資。
三、天風證券未按規(guī)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年度報告存在重大遺漏
(一)天風證券未按規(guī)定披露與當代集團關聯交易,2020年至2022年年度報告存在重大遺漏
1.天風證券未按規(guī)定披露非經營性資金占用,2020年年度報告、2021年年度報告存在重大遺漏
天風證券通過子公司天風天睿、天睿物業(yè)為當代集團提供融資,形成關聯人非經營性資金占用。2020年、2021年,當代集團對天風證券形成的非經營性資金占用發(fā)生額分別為14.75億元、6.95億元,占天風證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12.17%、3.98%;截至2020年、2021年年末,當代集團占用余額分別為12.08億元、19.03億元,占天風證券當期報告記載的凈資產的6.92%、7.58%。截至2022年10月8日,天風證券已收回當代集團占用本金及占用期間利息。
2.天風證券未按規(guī)定披露與當代集團其他類型關聯交易,2020年至2022年年度報告存在重大遺漏
2020年,天風證券通過指定投資紓困項目1.28億元、私募基金產品購買當代系債券24.55億元,合計為當代集團提供融資25.83億元;通過當代集團子公司武漢天盈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對外投資2.38億元,形成天風證券與當代集團關聯交易。
2021年,天風證券通過私募基金產品購買當代系債券為當代集團提供融資5億元;通過支付13億元受讓當代集團對薛某相關公司債權,形成天風證券與當代集團關聯交易。
2022年,天風證券通過自營部門逆回購的方式為當代集團提供2.49億元融資,形成天風證券與當代集團關聯交易。
(二)天風證券未按規(guī)定披露與光谷融資租賃關聯交易,2021年年度報告存在重大遺漏
2021年,天風證券參與光谷融資租賃增資擴股,以股權意向金名義向光谷融資租賃轉款5億元,形成天風證券與光谷融資租賃關聯交易。
根據2014年修正《證券法》等規(guī)定,天風證券應當及時披露并在定期報告中披露上述關聯交易,但其未按規(guī)定披露,也未在2020年至2022年年度報告中披露,天風證券2020年至2022年年度報告存在重大遺漏。
此外,2020年至2023年,天風證券發(fā)行13只債券。相關債券在募集說明書或持續(xù)信息披露的定期報告中涉及引用了2020年至2022年年度報告。
上述違法事實,有天風證券公告、情況說明、合同文件、銀行流水、當事人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
湖北證監(jiān)局認為,天風證券上述為當代集團、光谷融資租賃以及薛某提供融資的行為違反2014年《證券法》規(guī)定,構成2019年《證券法》所述的違法行為;天風證券上述信息披露違法行為違反2014年《證券法》等規(guī)定,構成2019年《證券法》所述的違法行為。
余磊時任天風證券董事長,知悉并同意為案涉股東或者股東的關聯人提供融資以及天風證券通過當代集團子公司對外投資、向當代集團購買債權事項,仍在2020年至2022年年度報告及相關債券募集說明書上簽字,是天風證券為其股東或者股東關聯人提供融資事項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相關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王琳晶時任天風證券董事、總裁,知悉當代集團對天風證券融資請求,仍在2020年、2021年年度報告及相關債券募集說明書上簽字,是相關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馮琳時任天風證券常務副總裁,知悉當代集團對天風證券融資請求,參與部分天風證券為當代集團提供融資事項,仍在2020年年度報告上簽字,是天風證券為其股東或者股東關聯人提供融資事項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相關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翟晨曦時任天風證券副總裁、常務副總裁,知悉當代集團對天風證券融資請求,參與部分天風證券為當代集團提供融資事項,仍在2020年、2021年年度報告及相關債券募集說明書上簽字,是天風證券為其股東或者股東關聯人提供融資事項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相關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許欣時任天風證券副總裁、財務總監(jiān),知悉并具體執(zhí)行為案涉股東或者股東的關聯人提供融資以及天風證券通過當代集團子公司對外投資、向當代集團購買債權事項;知悉并參與天風證券以管理的客戶資產為當代集團提供融資事項,仍在2020年至2022年年度報告及相關債券募集說明書上簽字,是天風證券為其股東或者股東關聯人提供融資事項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相關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與社會危害程度,湖北證監(jiān)局決定:
一、對天風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為股東或者股東的關聯人提供融資的行為,依據2019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五條的規(guī)定:
1.對天風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給予警告,并處以500萬元罰款;2.對余磊給予警告,并處以100萬元罰款;3.對許欣給予警告,并處以100萬元罰款;4.對馮琳給予警告,并處以50萬元罰款;5.對翟晨曦給予警告,并處以30萬元罰款。
二、對天風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違法行為,依據2019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
1.對天風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給予警告,并處以1000萬元罰款;2.對余磊給予警告,并處以500萬元罰款;3.對許欣給予警告,并處以500萬元罰款;4.對王琳晶給予警告,并處以300萬元罰款;5.對翟晨曦給予警告,并處以300萬元罰款;6.對馮琳給予警告,并處以250萬元罰款。
綜合上述兩項違法事實:一、對天風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給予警告,并處以1500萬元的罰款;二、對余磊給予警告,并處以600萬元罰款;三、對許欣給予警告,并處以600萬元罰款;四、對翟晨曦給予警告,并處以330萬元罰款;五、對王琳晶給予警告,并處以300萬元罰款;六、對馮琳給予警告,并處以300萬元罰款。
鑒于當事人余磊、許欣的違法行為情節(jié)嚴重,依據2014年《證券法》等規(guī)定,湖北證監(jiān)局決定:對余磊、許欣采取終身市場禁入措施,自宣布決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間內,除不得繼續(xù)在原機構從事證券業(yè)務、證券服務業(yè)務或者擔任原證券發(fā)行人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機構中從事證券業(yè)務、證券服務業(yè)務或者擔任其他證券發(fā)行人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同日,天風證券公告稱,收到湖北證監(jiān)局下發(fā)的《湖北證監(jiān)局關于對天風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暫停相關業(yè)務、責令處分有關人員及監(jiān)管談話行政監(jiān)管措施的決定》和《湖北證監(jiān)局關于對天風天睿投資有限公司采取暫停相關業(yè)務及出具警示函行政監(jiān)管措施的決定》。
湖北證監(jiān)局表示,經查,天風證券存在以下問題:公司部分員工存在推介非公司代銷的金融產品的情形;公司違規(guī)與武漢當代天信財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協(xié)同開展業(yè)務;公司違規(guī)銷售福升安心穩(wěn)健1號固定收益類私募投資基金;公司經營決策不審慎,對子公司及分支機構管控不力,未有效控制風險。
此外,公司還存在2022年業(yè)績預告信息披露不準確、個別研究報告制作和發(fā)布不規(guī)范、個別投資銀行類項目執(zhí)業(yè)不規(guī)范、組織架構與私募基金業(yè)務整改不到位、人員管理及備案工作不規(guī)范、物業(yè)子公司經營范圍事項違反承諾等問題。以上事項反映出公司經營管理、內部控制與合規(guī)風控存在缺陷。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管理規(guī)定》等規(guī)定。
根據《證券公司監(jiān)督管理條例》等規(guī)定,湖北證監(jiān)局決定對天風證券采取如下監(jiān)督管理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一是公司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暫停開展代銷私募金融產品業(yè)務2年。二是責令公司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根據公司有關制度規(guī)定,對上述行為涉及的責任人員進行處分,并自作出處分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我局書面報告。三是公司董事長、總裁、合規(guī)總監(jiān)、首席風險官于2026年3月19日10時攜帶有效身份證件到我局(地址: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qū)珞喻路540號)接受監(jiān)管談話。
湖北證監(jiān)局還表示,經查,天風天睿投資有限公司存在經營突破業(yè)務范圍、管理的部分私募基金產品運作不規(guī)范、私募債存在非市場化發(fā)行等問題。
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jiān)督管理暫行辦法》等規(guī)定。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jiān)督管理條例》等規(guī)定,湖北證監(jiān)局決定對天風天睿投資有限公司采取暫停新設私募基金產品1年和出具警示函的監(jiān)督管理措施,公司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1年內不得新設私募基金產品,上述監(jiān)督管理措施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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